總公司簽合同、分公司開發票、收款可以嗎?一文政策解析

     

    來源:會計家園   時間:2023-04-08   瀏覽量:1518次


     

    摘要:能否總公司簽訂合同,分公司開具發票并收款?有沒有這方面的政策?總公司簽訂合同,分公司開具發票并收款需要注意什么?總公司簽合同、分公司開發票、收款可以嗎?一文政策解析如下。

     

    關于市四屆人大六次會議第1145號建議的答復 《關于鼓勵駐寧企業分支機構在寧德區域納稅的建議》(第1145號)收悉,《關于鼓勵駐寧企業分支機構在寧德區域納稅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對增值稅和發票相關規定闡述透徹,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年第11號)有關納稅人、納稅地點、建筑業集團納稅與開票之規定,建議市財政局、稅務局、國資委等職能部門積極鼓勵要求駐寧企業分支機構稅收多在屬地繳納,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現對《建議》中涉及有關增值稅及增值稅發票問題回復如下:

    一、分公司納稅地點問題

    分公司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雖然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總公司、分公司均屬于固定業戶,是增值稅納稅人。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應當就其取得的應稅收入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分公司開票問題

    分公司是固定業戶、增值稅納稅人,應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領用發票、申報繳納增值稅;只要有發生真實業務,就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稅務機關目前未接到納稅人不接受分公司開具發票的反饋。

    三、能否總公司簽訂合同,分公司開具發票并收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年第11號)第二款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上述規定只明確從事建筑服務的總公司簽訂合同,授權分公司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由分公司申報繳納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至于其他需要資質的總、分公司提供服務能否比照執行,需要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我們也將積極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告。

    大連市稅務局:

    造價總公司簽合同,分公司提供服務發票問題問:我公司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經營范圍是工程造價咨詢、工程項目管理、建筑工程經濟糾紛鑒定,在外省成立分公司。用總公司和甲方簽合同,授權分公司在當地提供現場服務,甲方把服務費直接支付給分公司,由分公司直接給甲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增值稅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匯總繳納。即簽合同主體是總公司,由分公司提供服務收款并開具發票,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總公司注冊在遼寧省,但分公司會在其他3個外省)答:因總公司和分公司為同一法人,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因此上述的行為是符合稅法相關規定的,可以執行。

    同時,如果你公司屬于建筑公司,可參照以下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二、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綜上所述,請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海南省稅務局:

    總公司簽合同,分公司開票問: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合同是和總公司簽署(分公司沒有投標資質,獨立核算),然后由各地分公司收款、開票,是否可以?

    答: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和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此,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應按上述文件規定如實開具發票。

    廣東江門稅務局:

    關于集團內部總公司和分公司開票款項的問題我司是廣東江門一家企業。現有一家集團公司,其總公司屬下的幾十家分公司分別與我司簽訂購銷合同,合同注明開票資料均為該集團公司的總公司,款項收付亦為總公司。

    請問集團內部分公司代為簽訂合同,發票和款項均為總公司,是否復符合稅法規定?

    稅務總局2014年第39號文關于三流一致的規定,我司的情況是否適用?盼復,謝謝!廣東省江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的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如符合上述規定,則可以代簽訂合同,否則不可以代簽訂合同。

    廈門市稅務局:

    請問下,由總公司簽訂的合同(總公司在福州),并且由總公司向客戶開票、收款,但實際服務的提供方是分公司,與服務相關的成本也是由分公司列支、獲票。現需通過由分公司向省公司開票的方式,結算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增值稅,稅務局是否有要求這種結算方式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為開票依據?

    謝謝!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如果屬于轉售服務,按照轉售服務據實開具發票即可。如屬于其他特殊情況,請聯系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廈門市稅務局:

    分公司收款,總公司開票您好,我司和一個物業公司分公司簽訂停車位租賃協議,按合同規定我司要將對應的費用轉至該分公司銀行賬戶,該總公司和分公司都在廈門,該分公司有自己的稅號,但該物業分公司稱,他們只能提供總公司的發票給我司,請問這發票是屬于合法發票嗎?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答復: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因此,上述情況,你司向分公司租賃車位并支付款項,應由分公司開票。

     

    深圳市稅務局:

    企業是建筑行業,是由總公司簽訂的合同,實際上由分公司來提供建筑服務并開票,發包方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允許抵扣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來源:財稅評論

     



     

    以上是【會計家園小編整理:可不可以總公司簽合同,分公司開發票收款?】,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訪建筑資質欄目>>

    會計家園一站式創業服務平臺,提供全面、專業、高效的企業服務。包括:代理記賬、注冊地址出租、代辦公司注

    冊、會計記賬、社保代理、會計代理、用友代理、出具審計報告、公司注銷、辦理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籌劃服務等。

    咨詢“會計家園”客服,即可辦理相關業務,客服電話 13522780767(劉經理)

    Responsive image